服務條款及公告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授權辦法
  • 中華民國89年07月28日第6次網域名稱委員會通過
  • 中華民國90年12月04日第15次網域名稱委員會修訂
  • 中華民國92年05月15日第27次網域名稱委員會修訂
  • 中華民國105年05月25日第101次網域名稱委員會修訂
  • 中華民國107年04月19日第106次網域名稱委員會修訂

一、依據: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之規定,就授權受理註冊機構受理申請註冊網域名稱之相關事宜,爰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網域名稱系統(Domain Name System,簡稱 DNS):指採樹狀階層式架構,自上而下授權管理,能夠作網域名稱與網際網路位址及其他資料對映及轉換之系統。
(二)註冊管理機構(Registry):指從事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非營利法人組織
(三)受理註冊機構(Registrar):指取得註冊管理機構之授權,從事受理註冊業務之法人組織。

三、授權業務範圍:
(一) 本中心授權受理註冊機構辦理網域名稱註冊之業務,包括網域名稱註冊之申請、更改、移轉、取消及必要之審核業務。
(二) 本中心得依個別受理註冊機構之實際狀況,授權其辦理受理註冊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四、授權申請及審核方式
(一) 受理註冊機構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審查核可後14工作日內與本中心簽訂「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授權合約」。
(二) 受理註冊機構應具備本辦法附件「受理註冊機構資格要件及申請應備文件」所敘明之各項條件。
(三) 本中心就受理註冊機構所提出之申請進行審核,必要時得實地訪查。除ICANN認可之受理註冊機構外,新申請案應提經「網域名稱委員會」審議通過。
(四) 本中心就受理註冊機構所提出之續約申請,依受理註冊機構資格要件及合約期間履約狀況進行審核。如有重大違約情事,應經「網域名稱委員會」審議後決定是否同意續約。
(五) 受理註冊機構應依第六條規定繳交申請費、履約保證金及年費。如未依本中心通知期限繳費者,本中心將不予審查或取消其受理註冊機構之資格。

五、受理註冊機構之考核
(一) 本中心得不定時針對各受理註冊機構進行抽檢,如發現條件不符,應要求提出書面改善計劃,並於三十日內完成改善。若屆時仍無法改善,本中心得終止授權,並收回所有註冊人之相關資料。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二) 對受理註冊機構所受理註冊業務之績效考核,由本中心另訂辦法,據以執行。

六、收費
(一) 申請人首次申請成為本中心受理註冊機構,或終止與本中心受理註冊授權合約後重新再申請者,應於申請時繳交申請費。
(二) 受理註冊機構應於簽約時繳交履約保證金及年費,並按月結算受理註冊之案件數量,依合約規定支付註冊費或管理費予本中心,本中心得依受理註冊機構之性質,分別制定適用之收費標準。
(三) 受理註冊機構依本中心公布之費率對註冊者收取網域名稱註冊費(僅限新註冊者)及管理費,對註冊者所收取之費率,得低於本中心公布之費率。
(四)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費用一經繳交,概不退還。但有第八條第一項之情事時,年費依比例無息退還。

七、授權期間及終止
(一) 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授權合約效期自簽訂合約之日起為期三年,期滿三個月前得經本中心同意續約,續約期間每次以三年為上限。
(二) 受理註冊機構於授權期間如有重大違約情事,未於本中心要求期限前完成改善者,本中心得終止授權。如致本中心遭受損害,並應賠償。

八、業務中斷之處理
(一) 本中心因故停止註冊管理業務時,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各受理註冊機構,並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之規定辦理。除該業務規章之規定外,本中心對受理註冊機構及其註冊者不負任何責任。
(二) 受理註冊機構經本中心同意而停止受理註冊業務,或經本中心終止受理註冊之授權時,應依本中心指示將所有網域名稱註冊資料交回本中心,轉交第三人或由本中心收回。如受理註冊機構未依指示辦理,本中心得逕行處理,並請求受理註冊機構賠償損失。
(三) 受理註冊機構因故停止管理註冊業務達十四日者,準用前項規定。

九、修改
本辦法經本中心網域名稱委員會通過後由本中心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受理註冊機構資格要件及申請應備文件

受理註冊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依法設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之公司,或與網際網路業務相關之公會、協會、學會等法人或機構,或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組織(ICANN)認可之受理註冊機構(ICANN Accredited Registrar)。
2. 如為公司法人,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不得有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事。
3. 技術環境:
- 具有足以提供註冊者24小時穩定、即時之登錄系統。此系統應包含伺服主機、軟體平台(含作業系統、資料庫及相關必備之應用軟體)、網路設備、網路頻寬及其他本中心認為必需之設備
4. 安全措施:
- 具有保障註冊者資料不受盜取、盜用、洩露、破壞、更改,或其他危害之安全系統。此系統應包含實體的保全設施,如門禁管制、消防及保全措施,及資訊保全軟硬體系統,如系統防火牆、備份電源及相關系統
- 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受理註冊機構對於網域名稱註冊資料涉及個資範圍之保護與蒐集利用等因應措施
5. 人力資源:
- 具有適量技術人員,24小時全天候監視登錄狀況,並配合本中心作業需求,隨時進行系統軟體之修正與補強。
- 具有足夠服務人員,24小時全天候解決註冊者各類問題,必要時本中心得要求業者建立改善服務之系統,以確保服務品質 。
- 具有行銷宣傳人員,進行網域名稱註冊行銷推廣 。

申請時,應備以下相關文件,並以郵寄、快遞、親送或電子郵件(E-mail)方式送達本中心。本中心於收件後將進行審核,並通知申請者審核結果。
1. 證明文件:
(1)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者,須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 實收資本額證明。
‐ 最新二期(四個月)營業稅申報書及納稅繳款收據影本。
(2) 為與網際網路性質相關之公會、協會、學會等之法人或機構者,須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乙份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3) 中華民國境外設立之公司、機構或法人,須檢附依其本國法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4) 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組織(ICANN)認可受理註冊機構(ICANN Accredited Registrar)須檢附獲ICANN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
2. 申請表及計畫書:請參閱附件說明
3. 一次性申請費新台幣二萬元整的現金(匯款)、銀行開立之即期銀行本行本票或即期銀行本行支票(抬頭指定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或其他經本中心認可之方式為之。